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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煬騰代 理 人 王彥廸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2)×10×51-1,000=5,63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