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 請 人 李依伊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計算式:(1+6)×10×43=3,01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失業給付、租金補貼、社會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年月,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鼓勵債務人利用其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聲請人稱目前「無收入來源」僅領取每月5,000元育兒津貼,應說明有何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補提民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補提本件聲請時「115年1月12日起」之租賃契約,並說明其實際之居住地為何(聲請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其所提4個月之短期租約乃本件聲請前)。
四、聲請人應提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3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資料(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僅28萬6,767元,依其主張之支出似已入不敷出,何以有餘裕繳納該年度保費4萬0,630元,應陳報其資金來源,如有其他收入亦請據實陳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