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孫晨希(原名孫惠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查報聲請前3個月之工作收入,並向本院提出適切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瑾宸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