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汪聖雄即 債務人 樓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另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後段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與提出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文書到院,惟本院認尚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並預納郵務送達費5,630元,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1)×51元×10]-1,000元=5,630元】。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聲請人應陳報成立協商之清償方案?曾否依約繳款?何時未再按期繳納?協商成立後到毀諾前,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之資料?並應證明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具體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三、提出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依聲請人之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之每月薪資高於調解程序所稱3萬5,000元,應提出現任職務與收入之相關證據,例如在職證明、薪資明細。

八、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逾前項標準計算之生活費用,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