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 謝珮庭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有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未據陳明,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計算式:(1+5)×10×43=2,58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聲請人陳報其有保單1筆,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並提出該查詢結果所載。
三、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孝親費、租金補貼、政府補助款等其他所有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稱自113年5月至115年4月間於服飾店工作,薪資總計70萬2,504元,應提出薪資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詳列上開薪資總額之計算內容;又依聲請人勞保被保險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月投保薪資為4萬5,800元,亦應據實陳報其所有收入資料)。另請補正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高達2萬3,902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115年度為1萬8,618元),應就逾越上開數額部分及所列各項支出,提出足資證明確有必要支出之相關資料,並具體說明其必要性(如租屋應提出租賃契約、醫療復健應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費用單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