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徐少君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附件:
一、提出前置協商資料,何時毀諾?毀諾原因?
二、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三、提出聲請人及父親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父親及子女之財產查詢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契約資料。
六、聲請人之父親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並請敘明聲請人父親其他子女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有無負擔扶養義務?每月各給付多少扶養費給聲請人之父親。
七、提出聲請人及其父、及子女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
九、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十、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5)×10×43=2,58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