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 吳美玲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查報攸關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計算式:(1+3)×10×43=1,72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周姿言」並非聲請人;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係由聲請人住居所所在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支付命令,則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間實際居住地為何,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資料加以說明。
三、聲請人應詳細表列其財產目錄(即土地、建築物、貴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及其數量、價值及所在地,並提出相應之證明資料:
㈠應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並附
聲請更生前2年起(即113年4月21日迄今)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帳號之截圖畫面等資料。
㈢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投資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㈣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
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情形。
㈤請詳實說明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財產之變動狀況,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聲請人113年度存款利息達1萬9,322元且另有股利或盈餘所得,應據實說明其資產變動)。
四、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政府補助金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年月,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擔任麵店廚房人員,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現金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又依稅務資料所示,聲請人另有保險執業所得,亦應據實陳報),並補正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其協商及履行情形如何?如為毀諾,其原因及時間為何?期間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何增減或異動?聲請人應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所有還款證明資料,並補正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暨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之時間、數額及該筆款項之用途、流向、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於113年7月、114年5月間分別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0萬元、150萬元,請說明其資金之用途、流向及餘額,何以貸款未久即無力清償,況聲請人尚有存款,請據實陳報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應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