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素珠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10元【計算式:(1+6)×10×43-1,000=2,01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另扣除聲請費。
二、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強制險以外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復提出保險單、契約書。
三、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自述從事餐飲業,每月平均收入僅1萬6,000元,請務必補正每月薪酬收入明細,以及各該薪酬入帳帳戶自民國112年10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薪資袋以供查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倘若為是,請檢送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