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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素珠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素珠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清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若消費者即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程序之情事者,自應使其藉由債清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債清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當初因投資詐騙遭債權人持續追討,打擾公司致工作難度增加超出負荷,且欠款多家銀行申請債務整合,無力處理所有債務;目前穩定於小吃店任職,月薪1萬6,000元,願扣除每月生活費約1萬2,000元後,全數作為更生方案之還款,故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於本件聲請前5年未從事營業活動,且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節,業經本院核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2號消債聲請卷宗屬實,核與債清條例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之程序要件相符。

㈡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形:

⒈本件截至債權人因本院司法事務官或本院通知而陳報債權額

之時止,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累計已達209萬9,211元,此有相關債權人提出之陳報內容存卷為憑。聲請人現名下並無不動產,以其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2筆保單扣除保費自動墊繳之解約金為2萬2,272元、5,372元;富邦人壽2筆保單解約金為1萬3,199元、1萬9,232元,有南山人壽解約金一覽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9月2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有財產顯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堪可認定。

⒉聲請人主張任職小吃店服務員,月薪固定領1萬6,000元,並

提出114年6至8月薪資袋11紙為憑,查無聲請人有短報收入或有兼職、營業或其他經常性收入之客觀事證,爰以聲請人陳報之每月薪資1萬6,000元,作為衡量其現今償債能力之基準。聲請人雖稱本件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5,626元,然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前置調解時表明每月需支出生活費僅約「1萬2,000元」,願以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來清償等語,未逾債清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即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度臺灣省〈含基隆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為1萬8,618元),並無不合。

⒊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尚得清償4,000

元(計算式:16,000元-12,000元=4,000元);因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累計已達209萬9,211元,縱扣除可供換價之保單解約金後,仍高達203萬9,136元(計算式:2,099,211元-22,272元-5,372元-13,199元-19,232元=2,039,136元),暫不論迄今仍不斷衍生累計之利息或違約金,現年62歲之聲請人,至少須清償510個月即42年6個月(計算式:2,039,136元÷4,000元=51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顯難期待其於合理期間內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且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衡諸聲請人目前之全部收支暨其財產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亦查無債清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債清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