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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 請 人 A1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計算式:(1+2)×10×43=1,29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應提出聲請人所有日產車輛(車號000-0000)之行照,並陳報該車市價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鑑價報告、車行估價單、中古車網站交易行情資料等),如已報廢,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年月,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現金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又依勞保資料、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所示,聲請人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領有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勞保局核發多筆「就(保)育嬰3萬2,080元」,均漏未記載,請逐一詳列各項收入起訖及數額重新列表據實陳報,勿僅以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替代),並補正最新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聲請人主張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渠等是否領有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相關社會補助或津貼?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領取補助或津貼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