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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 請 人 呂秋茜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A01雖具狀聲請更生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5年9月11日基院麗115司執良字第13649號函、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5年9月16日)等文書,然尚未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叙閎【附件】

一、聲請人並未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製作「聲請更生前2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並就該期間內「交易金額逾10,000元以上」之交易,均以下表方式說明交易原因、交易對象,如為存款應說明款項來源,如為提領應說明提領目的,暨均提出目前帳戶內餘額證明)】金融機構1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內容 交易金額 交易原因 交易對象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金融機構2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聲請人所經

營或投資公司之股利或分紅、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支出超過上述以最近1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之原因及其各項支出證明。㈤按聲請人收入不足以負擔支出,請聲請人說明係如何負擔日

常開銷?倘受有親友資助,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另請說明是否已完整陳報民間債權人,並就各民間債權人應說明積欠之債務及理由為何?並請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並未陳報有無扶養親屬。若有扶養之親屬,請提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另前開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有不明,請一併提出親屬系統表敘明渠等之扶養義務人有何人?若有多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下,其支出費用如何分攤?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並請一併具體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如果可能,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請陳明聲請人暨其陳報之扶養人於聲請前2年內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暨其陳報之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陳報之住居所與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649號執行事件所執行測量聲請人所有、持分比例¹/₄之門牌號碼建物「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不同,則聲請人現在之住居所係何人所有?若非聲請人所有,請陳報聲請人得以居住之契約或法律上依據,並請釋明有無其他人共同居住?若有,請陳報各該居住者之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有無與聲請人分攤租金(如係本於租賃契約居住該址)、水電等費用之支出。

十、聲請人名下已有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請釋明有無他人居住?若有,請陳報各該居住者之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有無向聲請人支付租金、水電等費用,或與聲請人分攤支出。

十一、聲請人係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登記之實收資本額5,000,000元,聲請人持有股數3,175股)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二、陳報聲請人現在所有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號。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