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劉民信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債 權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朱瑞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納郵務送達費到院,前經本院於115年5月12日定期命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5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115年6月9日到庭陳述意見,亦未到庭,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生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附件:
一、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提出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另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若有其他債務存在,請陳報正確金額及債權人姓名。
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六、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2)×10×43=1,29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