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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 鍾瓊櫻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有攸關法定清算要件之重要事項未據陳明,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計算式:(1+13)×10×43=6,02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聲請人所營「安緹瑜珈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解散,請提出該商號自110年4月1日起至解散前之每月實際營業額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

三、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即113年4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政府補助金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年月,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擔任小飯桌便當販售員,請提出薪資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證明;又依其綜合所得稅資料所示,聲請人另有保險公司及直銷收入,亦應據實陳報其明細),並補正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陳報其有數萬元保單價值之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投資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之時間、數額及該筆款項之用途、流向、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