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蕭湘庭即 債務人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蕭湘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