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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政揚相 對 人 郭欣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14號本票許可強制裁定提起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本院分為115年抗字第3號案件,上開案件業據本院115年2月11日抗告駁回確定,本院審查結果,認為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