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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畢詠瀅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事件)之原告,為明瞭前項事件進行之情形,請求閱覽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4時民事第九法庭之錄影、錄音檔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為本案事件之原告,然其未陳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乃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函文已於115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即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