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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11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448號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提起之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予以駁回其訴在案;再審之訴既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在該裁定未經廢棄前,難認有為保全該再審程序而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