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陳婷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瓊華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逸宸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