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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簡敏珊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僑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賠償違約金204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9日止,訴訟標的金額為610萬9,800元(計算式:340萬元+66萬9,800元+204萬元=610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