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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 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