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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蓁(即李依蒼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2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62萬9,154元 1 利息 51萬1,234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173/365) 2.68% 6,493.93元 2 利息 7萬9,728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9日 (111/365) 14.99% 3,634.48元 小計 1萬128.41元 合計 63萬9,282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