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孫慧鈞被 告 郭東昇

潘月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等應修繕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號之2(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但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等修繕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萬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