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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原告主張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認定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同法第319條之3第2項作為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所列舉之性侵害犯罪,而無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