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簡若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璿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一併遵期陳報起訴狀所載原證
1、原證2影本(起訴狀雖記載前開證物之名稱,然未一併檢送到院),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