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許書嫚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5年度司促字第24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7,141元及自聲請支付命令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後被告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原告本件請求本金加計「視為起訴前之利息」共427,14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係427,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