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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何家達法定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川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6,504元、1,819,800元(共2,126,304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42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