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吳淑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