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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石正財訴訟代理人 楊儒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萬2,870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