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游幸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求為判命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