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奠濟宮法定代理人 謝文賢被 告 朱癸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零伍元。
原告應於前項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拆除系爭房屋後返還系爭土地,並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6,99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1萬3,398元,其中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面積計算應為69萬8,400元(計算式:72平方公尺×9,700元=69萬8,400元),另併計租金6萬6,99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13日起訴止之不當得利1,615元(計算式:1萬3,398元÷365×44=1,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6萬7,005元(計算式:69萬8,400元+6萬6,990元+1,615元=76萬7,005元),俟將來確定被告占用面積後,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6萬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