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奠濟宮法定代理人 謝文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龍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被告李龍泉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死亡,原告對被告李龍泉起訴不合法,宜考量是否撤回對被告李龍泉之訴訟,以免徒增裁判費支出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