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孫德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依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孫德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依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