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訴訟代理人 粟治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香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