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胡燕芬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被 告 胡詩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7,483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據各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之價額如附表所示(四捨五入),合計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7,483元。因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金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述,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