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吳家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非凡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吳家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非凡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