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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劉慧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宏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求為判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