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湛翔智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77,5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96,08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