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妍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25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