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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被 告 范藍尹(原名范淑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43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