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700元及其利息。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數額」共78,50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係78,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