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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被 告 曾詩明

陳建豪林世川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向被告曾詩明承租、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人員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5,980元(計算方式:占用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4.2平方公尺,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100元,合計為1,035,220元;占用同段64-3地號土地面積597.2平方公尺,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00元,合計為1,970,760元,共計為3,005,98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0元,則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5,980元(計算式:3,005,980元+420,000元=3,42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原告另應補正「向被告曾詩明承租、現居住於該基隆市仁愛區英仁段64之3、103地號土地之人員」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