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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王忞潔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被 告 陳榮烈

陳榮祥

陳榮義

陳忠正

陳秋琴

陳秋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倘未遵期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參照)。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及被告陳榮烈、陳榮祥、陳榮義、陳忠正、陳秋琴、陳秋雪(下稱被告陳榮烈等6人)等人均為被繼承人王秀英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王秀英於民國106年7月29日死亡,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筆不動產(含土地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詎被告陳榮烈、陳榮祥、陳榮義於106年11月13日未得原告同意即與其餘繼承人自行就上開不動產簽立「部分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全體繼承人同意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分割登記為被告陳榮烈、陳榮祥、陳榮義所有,然該等分割協議未經原告同意,應屬無效,故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仍應為王秀英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等情。故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繼承人王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與被告陳榮烈等6人公同共有。㈡被告陳榮烈、陳榮祥、陳榮義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於106年11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茲說明如下:

㈠就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本項聲明係確認原告與被告陳

榮烈等6人間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與被告陳榮烈等6人公同共有,屬於財產權之訴訟,依首開規定暨說明,應依確認標的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11萬2,1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㈡就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部分:本項聲明係主張被告陳榮烈、

陳榮祥、陳榮義應塗銷106年11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於財產權之訴訟,依首開規定暨說明,應依塗銷標的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75萬5,3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為準。

三、原告上開聲明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惟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上開二聲明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1萬2,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附表編號 不動產 備註(計算式:不動產現值) 1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0.93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25萬6,719元。 2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8.1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23萬3,230元。 3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1.98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26萬5,434元。 4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現值9萬0,900元。 5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現值24萬7,200元。 6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現值1萬8,700元。 合計 111萬2,183元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