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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9,176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