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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蔡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聰德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562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