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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翔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