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號再審原告 張黃鈺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書緯、林永發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前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係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0,05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翠芬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瑾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