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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邱瑞煌被 告 陳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造成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漏水,請求被告修繕系爭4樓房屋漏水部分,並修復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修復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4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費用及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修復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系爭4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及修復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5萬1,000元,其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