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林家發上列原告與被告溟泓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林家發上列原告與被告溟泓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