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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蘆洲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郁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福報關行即曹清福、三昌企業社即林子涵、安達企業社即王美足、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230元(計算式:5,345,420元+345,810元+126,000元=5,81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