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陳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慧娟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廖慧娟應自行修繕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起訴狀誤載為同巷4之1號,下稱系爭房屋)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並回復原狀,但未於訴狀載明「修繕至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修繕至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1-07